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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加强广西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

时间: 2018-10-22 | 浏览量:3999

转发关于印发加强广西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党委宣传部、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残联、老龄办:

《关于加强广西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           广西壮族自治区

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闻出版广电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妇女联合会                   科学技术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残疾人联合会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3日

 

 


关于加强广西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部署,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22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健康广西2030”规划》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要意义

心理健康是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影响社会和谐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同等重要。自治区党委、政府在2017年印发的《“健康广西2030”规划》中提出,要促进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近年来,各级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构建心理关爱服务平台等,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下一步推进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转型,人们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压力加剧,个体心理行为异常和常见精神障碍人数增多,个人极端情绪引发的恶性案(事)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不健全,政策法规和工作机制不完善,服务和管理能力滞后,心理健康服务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状况十分突出,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刻不容缓。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健康中国战略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健康广西建设的决定,以人民群众心理健康为中心,强化政府领导,加强部门协作,提高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心理健康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群众心理健康为中心,普及心理健康知识,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案(事)件发生。

——党政领导,共同参与。强化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促进社会、单位、家庭、个人共同参与。

——立足区情,循序渐进。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注重短期实效和长远制度建设相结合。

——分类指导,规范发展。坚持提高全民心理健康素养和个体心理疏导相结合,促进心理健康服务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目标。

2020年,心理健康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网络覆盖面逐步扩大,全民心理健康意识明显提高。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各领域各行业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健康促进工作,重点人群和特殊人群心理健康问题得到关注和及时疏导。全区精神专业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服务达80%以上。

2030年,全民心理健康素养普遍提升,心理相关疾病发生的上升势头得到缓解。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覆盖城乡,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和心理行为问题识别、干预水平显著提高。全区精神专业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服务达100%。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1.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各级各部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依托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人力资源部门、卫生室,普遍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培养心理健康服务骨干队伍,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设立心理服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成立危机干预专家组,对系统内人员和工作对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评估等服务。教育部门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每所高等院校均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4000配备从事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的专业教师;中小学校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各部门分别负责)

2.提高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卫生计生部门要整合现有资源,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建设,要建立多学科心理和躯体疾病联合会诊制度,与高等院校和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双向转诊,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服务能力。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技术培训和指导,注重提高抑郁、焦虑、老年痴呆、孤独症等心理行为问题和常见精神障碍的筛查识别与处置能力;综合医院(含中医院)要设立精神(心理)科,未设立精神(心理)科的要配置或培训至少1名心理健康专业人员,负责开展心理健康相关工作,要注重发挥中医药在心理健康服务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中医心理学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配备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评估和心理咨询服务;妇幼保健机构要为妇女儿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指导、心理疾病的筛查与转诊服务,探索逐步将儿童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干预纳入儿童保健服务。监管场所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医疗机构应当为被监管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心理治疗、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指导。(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构建基层心理健康服务平台。各地要把心理健康服务作为城乡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基层综治中心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或社会工作室(站),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社会工作者,对社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联动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心理健康服务,为贫困弱势群体和经历重大生活变故群体提供心理健康服务。(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培育各类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通过购买社会心理机构的服务等形式,向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用人单位、基层组织及社区群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为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性服务,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鼓励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创办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并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社会心理咨询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推进心理健康服务。

1.全面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结合“世界精神卫生日”及心理健康相关主题活动等,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心理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引导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学会调控情绪,有意识地营造积极心态。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传播自尊自信、乐观向上的心理健康知识和意识。各地基层组织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不断提升全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各类媒体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科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消除社会歧视,营造良好的社会心理氛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各地要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健全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递进、密切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模式,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和援助队伍的系统化建设,建立专业化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确保在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立即组织开展个体危机干预和群体危机管理;在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为高危人群提供持续的心理援助服务,预防和减少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发生。要依托心理援助专业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心理援助热线,重视和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民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作用,倡导大众科学认识心理行为问题和心理疾病,逐步消除公众对心理疾病的病耻感,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心理困扰,引导心理异常人群积极寻求专业心理咨询,预防心理问题演变为心理疾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专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要加大心理疾病患者主动筛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患者,并提供规范的心理疾病诊疗服务,促进患者康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关注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1.全面开展职业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各级机关、企事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要制定实施员工心理援助计划,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员工思想政治工作,为员工提供健康宣传、心理评估、教育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经历特殊突发事件的员工,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援助;对有心理问题的员工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必要时联系专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寻求技术支持。(各部门分别负责)

2.切实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儿童青少年时期的心理健康是影响其未来人格发展的关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儿童青少年时期的心理健康服务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以幼儿家长为主的育儿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发现学前儿童心理健康问题;中小学校要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身心可持续发展;高等院校要积极开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重视提升大学生的心理调适能力和自杀预防,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等;特殊教育机构要结合聋哑、智障等特殊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心理品质。共青团等组织要与学校、家庭、社会携手,开展专题心理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学生自我情绪调适能力。对遭受欺凌、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侵犯等儿童青少年,及时了解情况并提供心理创伤干预;对留守、流动儿童,要提供一般心理健康教育,必要时给予心理辅导。(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共青团区委、自治区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关注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心理健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尤其是老龄办、妇联、残联和基层组织要将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作为工作重点,依托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基层老年协会、妇女之家、残疾人康复机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等,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残联机构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社区康复协调员、助残社会组织作用,大力开展各种群众性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心理帮助。护理院、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康复机构等要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多种力量或培训专兼职社会工作者等多种途径,为空巢、丧偶、失能、失智、留守老年人,孕产期、更年期、留守、遭受性侵犯、家庭暴力妇女,流动、残疾儿童及家长、残疾人及其家属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关怀,开展心理辅导、情绪疏解、悲伤抚慰、家庭关系调适、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援助等心理健康服务。鼓励婚姻登记机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组织等积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残联、自治区老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4.重视特殊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各地综治、公安、司法、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高度关注流浪乞讨人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心理健康,逐步健全完善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扶体系,有效开展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干预,提高其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帮助其融入社会大集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自治区综治办牵头,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服务。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综治、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司法、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发现、登记、随访、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工作。切实做好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确保数据来源科学、精准一致。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动员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服务,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康复模式,做好医学治疗与医院康复、社区康复的有效衔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一站式”服务平台,做好贫困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让优质、便捷服务惠及更多患者。(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教育部门要加大应用型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完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的学科建设,逐步形成学历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专业,依托具有资质和良好声誉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及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建设一批实践教学基地,探索符合我区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医学、教育、康复、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要加强心理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技能培养,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服务理论素养和实践技能水平。(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

2.促进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有序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心理咨询师技能评价的规范管理,优化培训方法,改进考核方式,加强实践操作技能考核,对相关项目考核合格的考生核发相应的专项能力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并将其信息登记上网供社会查询,强化社会监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培养和使用,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吸引优质人才从事心理健康服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重视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将心理健康相关知识和技能纳入当地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强化医疗服务中的人文关怀。鼓励医疗机构引进临床与咨询心理、社会工作专业的人才,加强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康复师、医务社会工作者等综合服务团队建设,不断提升医务人员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

各部门、各行业要把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人员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研究出台本部门本行业心理健康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明确岗位工作要求,加强规范管理,强化考核评估,确保心理服务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各部门分别负责)

3.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激励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岗位建设,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激励机制,逐步将心理健康服务人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管理体系,并根据行业特点分类制定人才激励和保障政策。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要注重体现心理治疗服务的技术劳务价值,增加心理健康服务的岗位吸引力。鼓励具有服务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加入心理健康志愿服务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发挥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作用。各地要整合辖区社会心理服务资源,建立跨专业、跨部门的心理健康服务专家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方案,探索建设一批心理健康服务示范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心理服务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服务社团组织作用,为各部门各领域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依托专家组和社团组织,制订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登记、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度,建立自治区和区域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管理体系,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各类心理健康机构服务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形成有效社会监督。心理健康服务社团组织要主动做好政府参谋,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和行业自律制度,向主管部门提出违规者惩戒和退出建议。要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发挥心理健康相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加强心理健康学术交流、培训、科学研究等工作,推动心理健康服务快速发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自治区民政厅、广西科协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把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作为健康广西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卫生计生牵头、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有关力量积极参与、单位家庭个人尽力尽责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各行业要高度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细化分工,确保目标有分解、任务有部署、措施有效果、投入有渠道,保障心理健康、社会心理服务各项工作科学、有序推进。(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技术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发挥技术优势,为各部门各行各业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技术培训和指导。各地要切实落实基层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和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相关政策,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与标准规范。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规范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不断提高全区心理健康、社会心理服务质量和水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心理健康、社会心理服务工作需要,将心理健康、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探索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心理健康服务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心理健康服务领域,保障心理健康、社会心理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加强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考核评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开展自治区级考核评估,并将结果通报全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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